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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卷九十一 礼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礼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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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服年月降杀之四

通典 卷九十一 礼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礼十三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不为殇议附)

周制,丧服:"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大功小功皆谓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縗之殇中亦从上,此主谓大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又曰:"齐縗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齐縗大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五服之中,亲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卢植云:"女年十五笄。"郑玄曰:"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公羊传云:"许嫁则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

齐鲁战於郎,(鲁哀公十一年,齐师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负杖入保者,(边界小城曰保。)叹曰:"君子不能为谋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则既言矣。"(欲敌齐师践其言。)与其邻童汪踦往,皆死焉。鲁人欲勿殇童汪踦,问於仲尼。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虽欲勿殇,不亦可乎。"

凡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妻不殇夫。

汉戴德云:"七岁以下至生三月,殇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於园。既葬,止哭,不饮酒食肉。毕丧各如其日月。此独谓父母为子与昆弟相为耳。"(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有服,未满八岁为无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计其日月,適六岁耳。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日月为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岁者独无服,则父母之恩有偏颇。"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问曰:"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於何处?有位无?"答曰:"哭之无位。礼,葬下殇於园中,则无服之殇亦於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晋袁准丧服传曰:"按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言,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適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之发正於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緦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緦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甯与戴逵书,问马、郑二义。逵答曰:"夫易者,当使用日则废月,可得言易耳。郑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谓之易。且无服之殇,非唯周亲七岁以下也,他亲长中,降而不服,故传曰"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也"。如马义,则以此文悉关诸服降之殇者。若如郑义,诸降之殇当作何哭邪?若复哭其生月,则緦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馀日哭。郑必推之於不哭,则小功之亲,以志学之年,成童而夭,无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难逵曰:"传云不满八岁为无服,则八岁已上不当引此也。寻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殇小功,犹有緦麻一阶,非为五服已尽。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长史姜辑议安平嗣孙服曰:"诸侯体国,嗣孙至重,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於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