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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2015手抄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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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报的办报资料:面向新世纪的法理学思考

法制2015手抄报的资料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是很不平常的,特别是在21世纪正在迅速向人类走来的时候。回顾一个世纪中国法制变革的进程,展望21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将要面临的挑战,我认为以下若干问题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

其一,如何看待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冲击?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在这一剧烈的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无疑是引起中国法制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但是,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西方化。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西方化”所表明的只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西方特征,这一词语是建立在和那些首先实行现代化的国家的模式之联系上的,但这些模式决非只同西方国家有关系,同时并非所有西方国家都已经高度现代化了。再者,西方社会发展虽然是现代化的或科技化的,但西方模式却含有非科技性的因素,如宗教、文艺等。因此,现代化不必等于西方化。实际上中国法制的变革并非完全是由于西方冲击的产物。促成中国法制变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并不是唯一的终极的原因,甚至不是主要的原因。中国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革命性进程,乃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它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西方的冲击不过是这个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尽管它是很重要的力量,但它终究要通过内部的复杂变量发生作用。正是中国社会内部因素和条件的综合作用,形成了中国法制变革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方向。

其二,如何理解传统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传统与现代化作为一对难解的纽结贯穿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之中。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是否意味着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的丢却?我们知道,法律传统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它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因此,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诚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系统。它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历史差异性是很明显的。这种差异性本身,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因素对当代中国法制变革过程影响的时代限度。但是,这样的法律价值系统,深刻地影响着生活在这一历史条件和地域空间范围内的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与行为,制约着他们的法律态度及其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铸造着具有特殊意味的民族的法律精神品格。在迅速走上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当代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影响今天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有待于人们去开掘的历史遗产。诸如,对现行法律的道德评价,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建立秩序的责任体系,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完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的历史借鉴。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传统在现代生活中的存留,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及其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社会无论其发展变化是多么迅速,它总是无法摆脱与过去的纽带关系,也不可能与过去的历史完全断裂。这种纽带关系反映了社会对一定秩序状态的要求。法律传统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种要求。离开一定的法律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是不牢固的。因此,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如何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这确实是一个跨世纪的时代论题。

法制手抄报图

其三,如何认识法制变革进程中的政府功能?

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东方国家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东方社会法制转型历史过程中,国家与政府的行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其总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强有力的官僚体制和国家机器;二是根据变革目标的需要建立法律机构,编纂成文法典;三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起草过程。中国是一个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管理功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正确有效的调控干预,需要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经济社会与法律发展的时代重任。当代中国的改革把整个社会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在向新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运行过程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失范”现象,政府权威日见下降,法律及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效率偏低,国家及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能力日益减弱,社会不公正问题远未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这种状况若再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将严重地妨碍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妨碍良好有序的社会结构的确立,从而使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过程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当我们向新法制过渡,选择和建设新的国家功能模式时,一定要从自己国家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自己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特点以及自己民族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只有植根于自己国家的国情和能够应付各种挑战的国家功能模式,才是有生命力的。在中国,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诚然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制成长的现实需要。所以,拥有强有力的国家能力,乃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自觉意识。

其四,如何把握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之关系?

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进程。这一革命性的进程,深刻地改变了人类法律生活世界的面貌,推动着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因此,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时代趋势。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范围内的法律共同性到跨地区的法律协调发展直到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的趋势所体现出来的乃是人类法律文明交融与创新的激动人心的法律场景,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市场的时空超越。因而,这一时代走向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性认同和信仰,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法治理想与理性追求;另一方面,它也根源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根源于以信息革命为媒介和动力的社会发展的全球意识,根源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强劲趋势。因之,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充分体现了人类在由必然向自由飞跃的征途上法律文明成长的历史足迹。所以,在当代中国法制转型过程中,必须大胆借鉴和移植外域法律文化中的有价值成分。但是,应当看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弭。相反,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因此,法律发展的本土化决不因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而丧失自己存在的历史地位。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发展的本土化趋势愈益强劲。中国社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着法制现代化在中国的具体推进,不能不打上民族的印记。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化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