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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是哪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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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是分封的诸侯国,在晋献公时期崛起。下面是小编想跟大家分享的晋国是哪个朝代,欢迎大家浏览。

晋国是哪个朝代

晋国是哪个朝代

周朝

晋国的统治范围

从地域上来说,晋国疆域变化极大,叔虞受封于唐时,其领地仅“河汾之东方百里”,晋大夫郭偃说:“今晋国之方,偏侯也,其土又小,大国在侧”。

晋武公在位时晋国的疆域开始扩张进程,先攻灭了荀国。并翼之后又攻灭了董国、贾国、杨国,晋献公时期“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西有河西,与秦接境,北边翟,东至河内” ,黄河中游皆为晋国所有,为文公争霸奠定了基础。

晋文公时受赐周畿的阳樊、温、原、州、陉、浠、沮、攒茅等邑。又经灵、成、景、厉、悼五代的开拓,其版图最终形成了包括今山西省全部、陕西省东部与北部、河北省中部与南部、河南省西部与北部、山东西北部与内蒙古一部的广大地区。

行政区划

晋国早期的地方行政为都、邑两种。“都”是指有宗庙的城市,没有宗庙的都称为邑。随晋国土地的不断增长,到春秋初期又兴起一种名为“县”的行政单位。县是通过灭亡其他小国而形成的,国君将其封给大夫作为世袭的封地,属于军政合一的单位。随着灭国的增加,使县比都和邑发展的得更快。由于公室的.衰微和世卿家族的兴起,卿大夫们不断兼并公室的领地,到晋悼公以后,连旧都绛也被置为县了。除此之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自大县中分出的小县。晋国的县不同于楚国,其长官叫做县大夫,也是可以世袭的,其权力几乎和普通的邑大夫没有区别。

据《中国行政区划史·总论·先秦卷》中的晋县考的考证,晋县最早为晋武公时所设的荀县,再有事晋献公时的耿、魏两县,其余各县则为晋文公、晋灵公、晋平公和晋顷公时所置。这些县主要分布在黄河与汾河流域。

晋国的政治:

国号

唐叔虞是西周周武王姬发和王后邑姜(姜太公的女儿)之子,周成王姬诵之弟,因受封于故唐尧故地,其国故初名为唐,其亦号唐叔虞。唐在黄河、汾河的东边。至其子燮父继位徙治晋水,乃更国号为晋。一说因善射改名。

国都

晋的国都见诸于史的先后有唐、翼、绛、新绛等名字。唐叔虞受封时的都城在唐。春秋史籍《左传》最早记载的晋都是翼。翼、绛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争议,根据考古报告,唐和翼可能是一座城市,但翼、绛也可能只是一个城市的不同名称。《西周封考国疑》则认为国都自唐叔虞始封到晋侯缗时一直在翼,晋献公时才迁都绛。公元前585年(晋景公十五年),晋景公迁都于绛山之北汾河、浍河会合处的新田,称之为新绛,这也是晋国最后的都城。

曲沃是晋国重要的城市,在晋国分裂时期是曲沃侯的都城,曲沃代晋后,武公在当地建造宗庙,做为祭祀历任国君的地方。

官制

参见:五军、晋国六卿

晋文公以前的官职有司徒、司空、司马、太师、太傅。司徒在西周时为执政,后因晋僖侯名为司徒,为避讳便被废置。司空为掌管军法的官员,司空则主要管理军营和后勤。晋文公以后,晋国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制度,晋文公设卿,卿又称将军,他既是文职,也是三军的长官。六卿也称六正或六将军,其中中军长官为众卿之长,称为正卿、中军将或者元帅。

卿之下的官职又通称大夫,大夫也分上、中、下三种,并可以其司职而存在其他名称。司空在西周本属三公之一,卿制出现后,反倒成为了卿的手下,成为专司制造和刑法的大夫。

在教育方面,国君会委派一个大夫为太子的老师,称之为傅,或太傅、太师、师保等。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其长官通称邑大夫或县大夫。

晋国执掌刑法的大夫又称士、理或司寇。六卿中的士氏(后称范氏)也是以职务为氏。晋国的司寇士氏是世掌刑律的家族。由于晋在春秋时为诸侯盟主,司寇也会常为诸侯判案,有时连王室也会请士氏帮忙。

管理宗族事务与典籍的大夫一般叫做祝、宗、卜、史等。祝主要为祈福和禳灾。宗也称宗人,主要是管理国君的卿大夫的家庭事务。史则为记事书言,也兼观察天象和整理宗族资料。史官中还有一个分支,称为卜,是专事占卜一事。而专门管理和整理收藏典籍的史官又叫做籍。

晋国司职音职的大夫称之为“师”。而外交方面的人才,又通称“行李”或“行人”,因为重要的会盟和朝聘活动都是由国君或卿大夫亲自参加,故而行人主要是处理一般性质的外交活动。

根据周制,诸侯的亲卫军称做“公乘”和“公行”。其主管呼为“七舆大夫”,春秋后期,由于国君势衰,七舆大夫遂不见于史。

法制

参见:宗法

宗法制度是周朝封建制的基础。宗法规定,国君的继承者必须是嫡长子,其余的儿子都称为别子。别子要另立宗族,并做为宗族的始祖。别子的宗族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称之为大宗,其余的儿子要新立为小宗。

曲沃代翼与晋献公时的尽除公族和骊姬之乱后,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制度,使得宗法制在晋国无法完全贯彻。晋武公以后的国君只尊始祖唐叔虞为祖,晋武公为宗,而唐叔至武公之间的各代君主都不再接受祭祀。晋献公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也有所松动。晋惠公、晋文公、晋成公、晋悼公都是以庶子的身份继位,由于宗法约束力的下降,令礼的影响也有所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法制。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四年),晋文公作“执秩之法”。晋襄公去世后,赵盾将晋文公所作的法制修改为“赵宣子之法”,其目的是为保持私家族的利益。晋景公不满赵氏专权,特命士会到王室学习周礼,回国后,依周礼制定了“范武子之法”,这部法律旨在加公室而抵制卿族势力。不久,晋景公就依这部法律诛赵氏。晋悼公时期,为表示友好,令士渥浊修改范武子之法,以缓和公室和卿族的关系。这五部法律内容都十分庞杂,类似于今天的宪法。

春秋后期,晋的卿族十分强横,在消灭栾氏后,六卿执政的局面已经形成。为了保持自身的权益,和打压公室。执政正卿范宣子将刑法从总法用分出,单独而成“范宣子刑书”,这部法律废除了贵族特权。起初,这部刑法只是私藏于府,并没有公开。待到四十年后的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六卿家族已经不能相容,赵鞅和荀寅才首次于大鼎上刻上这部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