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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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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下面本站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2017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

  2017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1】

为科学、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做好201X年棚(城)改工作,扎实落实未央区加快推进回迁安置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X—2018)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区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城改是最大的发展,回迁是最重的民生”的工作理念,扎实落实《未央区加快推进回迁安置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X—2018)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未央区未回迁42个村“一村一策”工作方案》。全区凝聚共识、集中攻坚、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建立明晰的责任体制和联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稳妥实施城(棚)改有形改造工作,继续完善无形改造后续工作,充分发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集中力量解决城改工作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干部作风建设、项目管理、手续报批、资金筹集、市政配套、安全生产、治污减霾等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各街道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思路,主动谋划尚未实施改造的城中村以及重点区域棚户区的改造步伐,做到成熟一个、改造一个,规范有序推进城(棚)改有形改造工作。

(二)各街道要扎实推进回迁安置工作,确保3个安置项目开工建设,全年完成安置房开工面积1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额10亿元,确保正在建设的城改安置项目按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归集城改专项资金3000万元。确保10个村顺利回迁(包含各开发区)。

(三)各街道要全力推进回迁安置项目市政配套建设,确保回迁群众日常生活。对于确实无法按时回迁的城改安置项目,各街道和开发企业要妥善解决安置延期有关问题,提前做好维稳预案和延迟安置期间过渡费用的落实工作,适时启动清盘工作。

(四)各街道要继续完善无形改造后续工作,积极开展城改项目的土地转性工作,各街道力争完成1个以上土地转性资料上报工作。

(五)各街道要加快手续完善工作,围绕已完成整村拆除的城改项目,重点办理项目“五证”等后续手续。完成3个项目的改造方案的编制及申报工作,各街道力争完成1个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的办理工作。

(六)各街道要树立安全改造、环保改造理念,以“五个100%”为标准开展治污减霾工作,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七)各街道要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继续做好干部学习教育以及作风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街道要牢固树立“城改是最大的发展,回迁是最重的民生”工作理念,高度重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夯实责任,落实人员,加强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破解城改遗留难题,扎实落实未央区加快推进回迁安置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X—2018)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未央区未回迁42个村“一村一策”工作方案》,确保我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2017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2】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凡棚户区改造均适用本办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的原则。棚户区房屋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形式工作合力,高位高效推进。

(二)坚持以宁远县房产局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宁远县房产局作为棚户区房屋建设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政策解答、项目建设等工作。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各自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遵循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开发、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步建设。

(四)坚持棚户区房屋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范畴,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搬迁安置上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计划。

(五)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拆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六)坚持以产权置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所涉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搬迁,有情操作。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搬迁,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安置办法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拆一还一”。对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进行等面积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置换房的面积补差价格按建筑重置价计算找补。

2、建筑户型。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2不等进行设计,由县房产局统一建设,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统一安置。

3、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4、在住房中预留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临时安置用房,不参与公开摇号。

5、安置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楼房重置价格购买;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除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产权置换安置楼房为2层和6层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安置楼房为3-5层的,计算楼层差价。

7、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远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以被搬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2、搬迁营业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参照营业店面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经调查核实确实唯一住房的,参照同类产权证明房屋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无产权证照,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正式批件的,参照同类有产权证照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3、经规划部门和搬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主墙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储藏间或车库,参加照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安置。

(四)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宁远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通告下发前房屋倒塌仅剩空场的,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并以各种证照标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征收土地。

  四、组织领导

成立宁远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城投公司、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桐山街道办、舜陵街道办、文庙街道办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城市投资公司,县城市投资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