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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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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证明 证明书

注销证明
注销证明
注销证明
兹有抵押人 ,房产证号 ,抵押期限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借款已全部还清,请给予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他项权证号为 。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编号:
兹有经我局注册的报检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报检员资格证》号:
《报检员证》号: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因 ,其持有《报检员证》已由我局注销。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发机构: (印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房产抵押注销证明
兹证明抵押人 向我单位办理房产抵押,已领取余房他字第 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所列的抵押权利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实际借款人民币(大写) ,现已全部还清,请予以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原我辖区居民 ,身份证号码: ,因出国留学,户口已于 年 月 日注销。 户口注销
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如下:
姓 名 性别 民族
曾用名 籍贯 出生地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原户籍地址
宗教信仰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高 血型 兵役状况
特此证明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派出所
(盖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第三条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按闽公综[2008]654号办理。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