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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花卉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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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花卉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2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