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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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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此次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县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县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

  【县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4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南政〔2016〕198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松溪县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县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各乡镇(街道)也应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证其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误工补贴,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各乡镇(街道)2017年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不少于2万元。重点要保障设备购置、业务培训、宣传动员、“两员”劳动报酬及补贴等经费需要。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司法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认真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本次普查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和无人机遥感影像,准确测量全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县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2】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农业、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组织开展好第三次农业普查,对查清我县农村、农业、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全县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7〕6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县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滨江新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地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县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县、镇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各项财务规定,落实责任,勤俭节约,确保普查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普查。全县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泄露;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科学普查。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