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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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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屠钓

唐会要卷四十一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杀。

圣历三年。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辑穆。百王千帝。殊途同归。今若禁屠宰。断弋猎。三驱莫行。一切不许。便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主之善经。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诸州。乃以鱼为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又如贫贱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傥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唯长奸欺。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依倚。请托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

景龙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用。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傥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杀鸡犬。

二年六月敕。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诸州有广造?沪取鱼。并宜禁断。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断宰杀渔猎。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两京五百里内。宜禁捕猎。如犯者。王公以下录奏。余委所司。量罪决责。

天宝五载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访使张倚奏。诸州府今后应缘春秋二时私社。望请不得宰杀。如犯者请科违敕罪。从之。

六载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属阳和布气。蠢物怀生。在于含养。必期遂性。其荥阳仆射陂。陈留篷池。自今以后。特宜禁断采捕。仍改仆射陂为广仁陂。篷池为福源池。

七载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辄有宰杀。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三长斋月。并十斋日。并宜断屠钓。永为例程。

干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每月十斋日。及忌日。并不得采捕屠宰。仍永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自今以后。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县。禁断采捕弋猎。仍令所在断屠宰。永为例程。并委州府长吏。严加捉搦。其应合供陵庙。并依例程。

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每年中和节。及九月九日。自今以后。逼节放三日开屠。

开成二年八月敕。庆成节。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杀。永为例程。

会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正月五月九月断屠。伏以斋月断屠。出于释氏。缘国初风俗。犹近梁陈。卿相大臣。颇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断屠羊。宰杀驴牛。其数不少。鼓刀者坐获厚利。纠察者皆受贿财。比来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岁之首。万物生育之初。请起元日断三日。每遇列圣忌日。断一日。国家崇元祖之道。竭严奉之诚。既以广阐其风。即须参用其教。仍望准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断屠三日。余望并停。缘断屠日数既少。法令所宜画一。望委御史台别条流闻奏。从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参军等。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牛犊。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如郊庙飨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寿昌节。天下不得屠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