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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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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

《旧五代史》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邺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