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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三 本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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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下

《旧唐书》卷三 本纪第三

四年春正月乙亥,定襄道行军总管李靖大破突厥,获隋皇后萧氏及炀帝之孙正道,送至京师。癸巳,武德殿北院火。二月己亥,幸温汤。甲辰,李靖又破突厥于阴山,颉利可汗轻骑远遁。丙午,至自温汤。甲寅,大赦,赐酺五日。民部尚书戴胄以本官检校吏部尚书,参预朝政。太常卿萧瑀为御史大夫,与宰臣参议朝政。御史大夫、西河郡公温彦博为中书令。三月庚辰,大同道行军副总管张宝相生擒颉利可汗,献于京师。甲申,尚书右仆射、蔡国公杜如晦薨。甲午,以俘颉利告于太庙。

夏四月丁酉,御顺天门,军吏执颉利以献捷。自是西北诸蕃咸请上尊号为「天可汗」,于是降玺书册命其君长,则兼称之。秋七月甲子朔,日有蚀之。上谓房玄龄、萧瑀曰:「隋文何等主?」对曰:「克己复礼,勤劳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之论事。宿卫之人,传餐而食。虽非性体仁明,亦励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则照有不通,至察则多疑于物。自以欺孤寡得之,谓群下不可信任,事皆自决,虽劳神苦形,未能尽合于理。朝臣既知上意,亦复不敢直言,宰相已下,承受而已。朕意不然。以天下之广,岂可独断一人之虑?朕方选天下之才,为天下之务,委任责成,各尽其用,庶几于理也。」因令有司:「诏敕不便于时,即宜执奏,不得顺旨施行。」八月丙午,诏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色。甲寅,兵部尚书、代国公李靖为尚书左仆射。九月庚午,令收瘗长城之南骸骨,仍令致祭。壬午,令自古明王圣帝、贤臣烈士坟墓无得刍牧,春秋致祭。

冬十月壬辰,幸陇州,曲赦陇、岐二州,给复一年。辛丑,校猎于贵泉谷。甲辰,校猎于鱼龙川,自射鹿,献于大安宫。甲子,至自陇州。戊寅,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针灸之所。兵部尚书侯君集参议朝政。十二月辛亥,开府仪同三司、淮安王神通薨。甲寅,高昌王麹文泰来朝。是岁,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赉粮焉。

五年正月癸酉,大蒐于昆明池,蕃夷君长咸从。丙子,亲献禽于大安宫。己卯,幸左藏库,赐三品已上帛,任其轻重。癸未,朝集使请封禅。己酉,封皇弟元裕为郐王,元名为谯王,灵夔为魏王,元祥为许王,元晓为密王。庚戌,封皇子愔为梁王,贞为汉王,恽为郯王,治为晋王,慎为申王,嚣为江王,简为代王。

夏四月壬辰,代王简薨。以金帛购中国人因隋乱没突厥者男女八万人,尽还其家属。六月甲寅,太子少师、新昌县公李纲薨。七月甲辰,遣使毁高丽所立京观,收隋人骸骨,祭而葬之。戊申,初令天下决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诸司五覆奏,其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九月乙丑,赐群官大射于武德殿。

冬十月,右卫大将军、顺州都督、北平郡王阿史那什钵苾卒。十二月壬寅,幸温汤。癸卯,猎于骊山。丙午,赐新丰高年帛有差。戊申,至自温汤。

六年春正月乙卯朔,日有蚀之。二月丙戌,置三师官员。戊子,初置律学。

三月戊辰,幸九成宫。六月己亥,酆王元亨薨。辛亥,江王嚣薨。

冬十月乙卯,至自九成宫。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是岁,党项羌前后内属者三十万口。

七年春正月戊子,诏曰:「宇文化及弟智及、司马德戡、裴虔通、孟景、元礼、杨览、唐奉义、牛方裕、元敏、薛良、马举、元武达、李孝本、李孝质、张恺、许弘仁、令狐行达、席德方、李覆等,大业季年,咸居列职,或恩结一代,任重一时;乃包藏凶慝,罔思忠义,爰在江都,遂行弑逆,罪百阎、赵,衅深枭獍。虽事是前代,岁月已久,而天下之恶,古今同弃,宜置重典,以励臣节。其子孙并宜禁锢,勿令齿叙。」是日,上制《破阵乐舞图》。辛丑,赐京城酺三日。丁卯,雨土。乙酉,薛延陀遣使来朝。庚寅,秘书监、检校侍中魏徵为侍中。癸巳,直太史、将仕郎李淳风铸浑天黄道仪,奏之,置于凝晖阁。夏五月癸未,幸九成宫。八月,山东、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赈恤。

冬十月庚申,至自九成宫。十一月丁丑,颁新定《五经》。壬辰,开府仪同三司、齐国公长孙无忌为司空。十二月丙辰,狩于少陵原,诏以少牢祭杜如晦、杜淹、李纲之墓。

八年正月癸未,右卫大将军阿史那吐苾卒。辛丑,右屯卫大将军张士贵讨东、西五洞反獠,平之。壬寅,命尚书右仆射李靖、特进萧瑀杨恭仁、礼部尚书王珪、御史大夫韦挺、鄜州大都督府长史皇甫无逸、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幽州大都督府长史张亮、凉州大都督李大亮、右领军大将军窦诞、太子左庶子杜正伦、绵州刺史刘德威、黄门侍郎赵弘智使于四方,观省风俗。